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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工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12-14 21:23:42   关注次数:1010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混乱,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如何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要想加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就要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起,明确各部门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保证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到位。对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而发生事故或伤害的,建设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二、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并建立管理台帐,使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2.采购的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等相关国家标准。对采购用品也要进行检查(检测)、验收,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采购厂家或供货商不能出具检验报告的劳动防护用品。  3.施工单位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证作业人员能够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且安全教育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的签名。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的权利,也有要求发放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有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应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监理单位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机构,提高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测能力。发现施工现场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造成事故或伤害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列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内容之一;施工现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从业人员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  总之,只要我们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从建筑工人的利益出发,加快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一定会改变目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现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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