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劳动中安全防护之安全用电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12-14 21:23:34 关注次数:1003
第一节 机电设备第一条:机械设备的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检验规范》的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与架设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执行本手册的有关规定。第二条:机电设备安装必须按设计图纸、说明书施工。未经有关设计制造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第三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的基础砌筑、灌浆、钢结构的制造及装配、焊接、起重、配管、隔热、防腐和电气装置及配线等,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并应分别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机械的转动带、开式齿轮、电锯、砂轮、接近于行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必须安设防护装置。第五条:机电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和"带病工作"。第六条:各型机械的安装,机座必须稳固。放置移动式机械时,场地应平整结实,防止移动和倾倒。第七条:安装机械时,不得将机械的拉线绑在脚手架上;没有经过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不得利用脚手架作起重机和滑轮的支架。第八条:各种机械监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装置、负荷指示器等)必须齐全、配套、灵敏可靠。第九条: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带电的裸线必须装于不能被触及的处所。第十条:10KV及以下变压器装于地面时,一般应有0.5m的高台。高台周围应装栅栏,栅栏高度不低于1.7m,栅栏与变压器外廊的距离不低于1m,并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第十一条:埋设的电缆应埋深0.5~1.0m,车辆通行地区应穿管保护,地面应设置明显标示。架空敷设的电缆,应支绑牢固,其高度不低于2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不低于5m。第十二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元件,均应选用防水型或采取防水措施。第十三条: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电气设备及线路应满足防爆要求,在大量蒸汽及粉尘的场所,应满足密封、防尘要求。第十四条:能够散发大量热量的电气设备,如电热器、碘钨灯、长孤氙灯等,不得靠近易燃物安装,必须时应采取隔离、隔热措施。第十五条:连接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或自动空气开关等)。移动或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皮电缆,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动设备。第十六条:电动机械设备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电线和部件,否则必须将电源切断,并且将线头绝缘。第十七条:架空线路的路径需选择合理,避开易撞、易碰、潮湿场所及热管道。第十八条:机电设备安装完工,要交付使用前应按规定作试运转。电气装置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或接零保护。1、 接地保护: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保护接至网上,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2、 接零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零保护。第二条: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第三条:低压供电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隔1km处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和起重机轨道,均应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Ω。第四条:电气设备每个接地点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挡几个接地点。第五条:在低压线路装置中,严禁利用大地作零线供电。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第六条:保护零线上不得串接(串联)熔断器或断路设备。第七条: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取得当地供电部门颁发的电工合格证)或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第八条: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电气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开关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第九条:电气装置遇到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进行合闸。第十条:各种电闸箱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存放任何东西,并配备安全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第十一条:电气设备必须做好定期检查工作,确保运行正常。保护整定值不得随意更动。第十二条: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第十三条:清洗电动机械时,不得将水冲到电气设备上。第十四条: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接触。二、变压器(一)运行前的注意事项第一条:首次或停用半年以上的变压器投运时,应先测量其绝缘电阻和作绝缘油的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二条:变压器的绝缘电阻应不低于产品出厂试验数值的70%。35KV及以下的变压器,在10~30℃的吸收比应不小于1.2。第三条:电压为10KV,容量为80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一次侧可选用熔断器保护。变压器容量为100KVA及以上时,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150~200%;在100KVA以下的,熔丝容量应为一次侧额定电流的200~300%。二次侧的控制和保护应配备可移式成套低压配电柜。第四条:电压在10KV及以下,容量不超过320KVA的变压器,可以用隔离开关作空载投入或切除;带荷变压器的投入或切除必须使用油开关或负荷开关。第五条:注入变压器的同牌号的绝缘油应做简化试验,不同牌号必须做混油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第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变压器安装在高于地面0.5m以上的基础,周围装设高度不低于1.7m的安全护栏,四周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的醒目警告牌。(二)运行中的注意事项第七条:变压器运行电压的变动范围内为额定电压的±5%以内,其额定容量不变。第八条:变压器周围温度在35℃时最大温升不得超过60℃,上层油温不得超过85℃。第九条:变压器应在额定载荷以下运行,允许事故过载的数值和时间,应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的执行。第十条:变压器外部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间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项目有:1、 瓷套管应清洁,无裂纹与放电痕迹以及其它异常现象;2、 各部位无渗油、漏油现象;3、 油位在规定指示线内,油温正常,油色透明;4、 接地良好,保护装置和安全设施齐全可靠;5、 运行中无异响。第十一条:变压器在运行中发现下列异常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变压器运行,并报告有关部门。1、 强烈而不均匀的噪音和内部有火花爆炸声;2、 上层油温超过85℃,并继续升高;3、 从油枕向外漏油;4、 防爆管破裂、喷油;5、 油色骤然剧变;6、 瓷套管上发现大裂纹或有闪络现象;7、 油面降至最低限度。第十二条:变压器着火时,应迅速拉开所有开关,同时打开放油门将油放入油池,并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或"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第十三条:变压器投入或退出运行时应遵守下列操作程序:先投入变压器两侧的隔离开关然后投入高压侧油开关,向变压器充电;再投入低压侧油开关或负荷开关,向低压母线供电。退出时顺序相反。三、10KV以下的配电装置第一条: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少于二人。(一)高压配电装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第二条: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作业时应按照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第四条:油开关经修理或停用后,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并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三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第五条:隔离开关每季应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无松动;刀型开关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等。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第六条: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接地线是否完好。(二)低压配电装置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第七条:临时电源和携带式手持电动工具或在高温施工地区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装设触(漏)电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应完整无损,动作灵敏。使用前必须按"试验"按钮,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八条: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第九条: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灰尘和潮湿地区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第十条:各种熔断器的熔点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代替。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必须有专门的防雨设施,门、锁齐全。配电箱底边离地不得小于1.5m。第十二条:电动机械必须一机一闸控制。电源控制开关应设在机械设备附近处。第十三条:移动式机械的电源导线(或临时电源)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俗称橡皮软线)其中必须有一根专用的接地(接零)线。电源导线不得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第十四条:架空导线的截面应满足安全载流量及电压损失的要求,钽铜线不得小于6mm2;铝线不得小于16mm2。导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4.5m,与脚手架或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3m。第十五条:移动式照明的电源的导线应采用橡皮铜芯软电缆,绝缘良好并不得有接头。灯具高度离地不得低于2.5m。第十六条:照明使用电压等级要求:1、 一般现场为220V。2、 工作手灯、危险场所以及无防触措施的移动或局部照明灯,必须采用36V。3、 在危险场所如工作面窄或特别潮湿或在金属容器内进行作业时,照明电压不得高于12V。4、 行灯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式变压器。第十七条:施工照明及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1、 大规模露天施工现场宜尽量采用大功率、高效能、便于集中管理,减少经常移动的投光照明设备。2、 照明电源的线路架设、安装应遵照其它有关规定执行。3、 施工现场及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应装设路灯。4、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非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5、 现场(临时或永久)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灯悬挂高度应在2.5米以上,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米。6、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坑井、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7、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照明设备必须采取防爆措施。8、 在脚手架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9、 电源线路不得破损,严禁裸露线芯、接触潮湿地面,以及接近热源和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10、 严禁将电源线芯变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11、 使用螺丝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丝扣上。12、 保险丝不得超过荷载容量的规定,更不得以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使用。13、 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的部分,如必要保留时,则应切断电源,线头包以绝缘,固定于距地面2.5米以上的适当处。14、 临时建筑物的照明线路应固定在绝缘子上,且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厘米,穿过墙壁时,应套绝缘管。15、 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第十八条:工地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总开关不得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起动,如用刀型开关作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型开关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铜线将刀型开关内熔丝部分直连。第十九条:各种刀型开关的静触头应接电源,动触头接负载。严禁倒接线。第二十条:接触器、自动开关、磁力启动器的可动部分,动作应灵活可靠、触头表面应平整,接触紧密。